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工业大学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北京工业大学,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办学性质:北京市政府设立的全日制多科性市属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北京服装学院,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学校地址:樱花园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樱花东街甲2号;芍药居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甲1号;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称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北京工商大学,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学校为公办普通本科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制为4年,面向全国招生,对取得学校学籍,学习期满成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称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北方工业大学,主管部门:北京市教委。 第三条办学层次:本科,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校,颁发学历证书:北方工业大学的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称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北京印刷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北京印刷学院。学校隶属北京市,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共建。主管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建筑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北京建筑大学,英文全称为BeijingUniversityofCivilEngineeringandArchitecture,英文简写BUCEA。上级主管部门:北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称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以下称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第三条学校是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公办本科普通高等学校。对达到相应标准的学生,学校依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北京农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北京农学院。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学校是北京市属公办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北京市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首都医科大学;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首都医科大学是北京市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共建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教育部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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