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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应注意的几个小问题
http://zikao.zhaosheng.com 2008年01月09日 01:17
在对企业进行税收检查中,企业所得税一直是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难点,而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项目又有很多容易忽视和被混淆的地方,笔者通过对此块内容的学习理解和查阅有关资料,将税前扣除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工资、薪金支出
    (一)任职及雇佣员工的确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不包括:
    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3、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二)效益工资、薪金制。实发工资在“两个增长”之内的,工资据实扣除,提取的工资、薪金额超过实发工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实。
    (三)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工会经费支出
    建立工会组织的纳税人,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按工资的2%税前扣除工会经费,凡不能提供《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三、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一)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3%(金融企业按1.5%计算,符合文化事业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按10%计算)。此外应注意,在主表第11行“其他扣除项目”中的数字不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赞助支出。例如:某企业2006年度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总额3000万元,发生销售成本2200万元、财务费用150万元、管理费用400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符合扣除标准),消费税14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万元、教育费附加6万元,“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7万元、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8万元。该企业纳税调整后所得(第16行)=3000-2200-150-400-140-14-6-7+7=90万元,捐赠限额=90×3%=2.70万元。
    (二)税务机关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作为所属年度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四、业务招待费支出
    (一)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所属当级扣除比例+当级速算扣除数,其中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的数字是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二)若纳税人以偷税手段隐瞒收入,由税务机关检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不应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但纳税人聘请中介机构代理纳税事宜时调增的收入额,可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五、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一)广告费的扣除规定要求很严格,要满足三个条件:一要有发票,二要是在规定的专门机构制作,三要通过媒体传播。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只能按照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来计算。还要注意的是广告费可以无限期结转下期扣除,这就意味着广告费都是可以扣的,只是不能在当期全部扣。
    (二)业务宣传费只能在当期扣除,未扣完的不得结转。但要注意一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前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扣除后可无限期结转下期扣除,这是个特例。
    (三)对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它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以据实扣除。超过5年的,按规定比例扣除。
    (四)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坏账准备和坏账损失
    (一)向关联企业的借款不能提取坏账准备,但关联企业要是破产了,是可以确认为坏账损失,全额扣除的。坏账准备计提基数为应收账款的0.5%(保险企业1%),不能高于这个数字,并且计提基数和会计已经做了统一。
    (二)企业之间互相拆借借款和提供担保发生的损失不能扣除,一定要是通过金融企业的借款才可以确认损失。
    七、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简称三新开发费)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规定,对财务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其发生的“三新”开发费用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二)“三新”开发费用,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取消了旧规定中:只有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比例达到10%以上才给予加扣50%的规定。
    (三)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八、违约金、罚款和诉讼费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所谓“违约金、罚款和诉讼费”均与经济合同直接相关,属生产经营中的责任赔偿行为,并非违反国家法规的行政处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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