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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博士招生简章 湖南大学招生章程

2023-08-30 13:03:48 | 招生网

办学层次:本科院校类型:综合院校性质:公办
标识代码:4143010532隶属于: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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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博士招生简章 湖南大学招生章程

博士研究生简介及详细资料

博士招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下达各招生单位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数,制定全国招生简章,并汇编《全国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已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或获得学士学位后6年并达到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历人员也可以报考。

各招生单位要制定健全的招生工作制度,完成命题、考试、阅卷等工作。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复试两个阶段。考试成绩由招生单位书面通知考生。招生单位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录取新生。入学考试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被录取新生要当年入学。经过培养学习阶段后,可获得国家承认的博士生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

大学名单

武汉理工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山西大学

武汉大学

南开大学 昆明理工大学 天津财经大学 复旦大学 南京大学 成都理工大学 中山大学 四川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吉林大学 河北大学 延边大学 山东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中南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东南大学 天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厦门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同济大学

重庆大学

西南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兰州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湖南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郑州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东北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暨南大学 太原理工大学 江南大学 江苏大学 江苏科技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西北大学 河海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北京邮电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 辽宁大学 烟台大学 浙江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中北大学 天津工业大学 重庆交通大学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中国科学院大学

武汉科技大学

华南农业大学 吉首大学 云南大学 河北农业大学 华侨大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宁夏大学 温州医科大学 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 长沙理工大学 南京林业大学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 天津工业大学 华北理工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广东工业大学 江西师范大学 哈尔滨医科大学 南昌大学 江西财经大学 广西大学 广西民族大学 南京医科大学 河南大学 福建师范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社科院大学 广西师范大学 北京工商大学 江西理工大学 长春理工大学 西安理工大学 天津科技大学

西南科技大学

南京工业大学 江苏科技大学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四川农业大学

申请条件

《同等学历申请博士学位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施行。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为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或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历的人员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三)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4.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二条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应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曰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招生网

1、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4)申请人必须到学位授予单位,在该单位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的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位授予单位聘请不少于五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三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历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湖南大学博士招生简章 湖南大学招生章程

湖南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继续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湖南大学(招生办),部标代码为10532,英文名称为“Hunan University”。

第三条 湖南大学是一所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也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

第四条 湖南大学设有研究生院,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学校位于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省会长沙市,学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山;分南、北两个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规定、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实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通讯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山

邮政编码:410082

联系电话:0731-88823560 88823067 88823760

传真:0731-88823070

E_mail:admi@hnu.cn

admi.hnu.cn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保持数量基本稳定的原则,结合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往年计划数量等因素,确定分省来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分省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三条 湖南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面向全国招收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队员的高校,学校每年组织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队项目测试。通过测试,确定符合学校要求的考生名单,并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并发放合格成绩通知。湖南省美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联考成绩为准。符合学校专业要求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运动训练专业单招测试。考生将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体育专项技术测试和由国家体育总局命题的文化测试;通过测试,由学校按照录取原则自行确定合格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对保送生进行综合考核(面试和笔试),考核成绩作为保送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驻湖南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养办公室(或生源所在地省军区)与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对国防预备生的体检、面试工作。

第十八条 华侨港澳台考生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学校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的不同可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含并列第一志愿)的考生,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1)第一、非第一志愿考生同时投档到本校,院校级差为“20-20-20-20”;(2)第一、非第一志愿考生未同时投档到本校,非第一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到本校前一志愿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的专业安排,按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录取。同等条件下,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享受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优惠政策且投档到学校的考生,按其高考(微博)实际分数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

第二十三条 对于湖南省高考文化科目(语文、数学(文)、数学(理)、英语(论坛)、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单科考试成绩位于全省前万分之一且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专业服从调剂,我校将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除江苏省招生工作文件内容明确规定外,考生进档后的排序方法采用等级级差法,选测科目中每取得一个A+、A等级,分别加上3分、1分的等级级差分,专业安排参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实行“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明确规定的外,学校视考生必考科目与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高考总分,以此为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选考科目上线生源不足,则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除国防生外,学校专业招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七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报考我校英语和日语专业的考生限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九条 报考本校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表演专业的考生,在满足生源所在省招生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必须取得本校发放的专业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播音与主持艺术和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考生高考原始分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100 +专业成绩,其中专业成绩指我校自行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满分为100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表演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按照我校以上录取原则,湖南省每个专业招收人数不超过专业招生计划的40%;报考广播电视编导(编导方向、媒体创意方向)、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并参加我校自行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分别位列前三、前五的考生,文化成绩只需达到我校在生源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方可录取。如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有特殊规定则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报考本校美术类专业的考生,在满足生源所在省招生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必须取得本校发放的专业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美术类专业录取办法按综合分(综合分=考生高考原始分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300+专业成绩,其中专业成绩指本校自行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色彩、素描单科满分均为150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如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有特殊规定,则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为准。对湖南省美术类专业考生的录取办法按湖南省有关招生文件执行。美术类考生入校后要求参加专业复试。

第三十一条 对于报考建筑学、城市规划、景观学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如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加试徒手画,则考生必须参加徒手画加试;加试成绩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但不计入考生文化成绩总分。对于报考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美术基础,不需加试徒手画。

第三十二条 对于经本校项目测试认定合格的艺术特长生,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项目测试成绩为优秀的考生,依据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录取。

第三十三条 经本校项目水平测试达到要求的高水平运动员,依据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录取。

第三十四条 运动训练专业考生的录取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校公布的《2011年运动训练专业本科招生简章》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为推进和落实“卓越计划”,着力“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管理能力、国际化能力”基本素养的培养,因材施教,培养拔尖人才。

1、对于北京、天津、河北、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第一志愿报考本校化学工程力学(包括车辆工程、机械装备、航空航天三个方向)、土木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四个专业且高考成绩位于前列的考生,择优选拔120名(每个专业不超过30人)考生进入本-硕连读班学习,本-硕连读班实行严格的淘汰学制;

2、开设了李达实验班(含自然科学实验班、人文与社会科学实验班)。学校将从录取的考生中,挑选60名优秀考生进入李达实验班学习,实验班合格的学生享有优先保送研究生的资格;

3、开设卓越工程师、卓越律师等“卓越计划”班,各专业都将选拔一定数量的学生进入“卓越计划”班学习。

第三十六条 获得本校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考生必须参加201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我校按以下办法予以录取:

1、语言类自主选拔考试成绩为优秀,且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地的同批次投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不低于生源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者,我校按其第一专业志愿专业予以录取;

语言类自主选拔考试成绩为合格,且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地的同批次投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不低于生源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者,我校按其“考生高考文化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安排专业予以录取,但对于不能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按退档处理;

2、学科竞赛类自主选拔考试成绩为优秀,且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地的同批次投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不低于生源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者,我校按其第一专业志愿专业予以录取;

学科竞赛类自主选拔考试成绩为合格,且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地的同批次投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不低于生源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者,我校按其“考生高考文化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安排专业予以录取,但对于不能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按退档处理;

3、创新类自主选拔考试成绩为优秀,且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地的同批次投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不低于生源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者,我校按其第一专业志愿专业予以录取;

创新类自主选拔考试成绩为合格,且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地的同批次投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不低于生源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者,我校按其“考生高考文化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安排专业予以录取,但对于不能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按退档处理;

4、综合类自主选拔考试成绩为优秀,且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地的同批次投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不低于生源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者,我校按其第一专业志愿专业予以录取;

综合类自主选拔考试成绩为合格,且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地的同批次投档分数线者,我校按 “考生高考文化总分基础上增加15分”安排专业予以录取,但对于不能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按退档处理;

综合类自主选拔考试成绩为合格,且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地的同批次投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不低于生源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者,我校按“考生高考文化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安排专业予以录取,但对于不能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按退档处理;

第三十七条 保送生、国防生的招生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华侨、港澳台考生录取按照教育部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招生录取办法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时间缴纳学杂费。学校经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具体学费标准将在湖南大学招生信息网和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四十条 为了确保每一个诚信而勤奋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经过多年的实践,学校建立了包括奖、贷、勤、助、补、减等多渠道的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十二条 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符合本校本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的,由学校统一颁发湖南大学全日制普教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本校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南大学博士招生简章 湖南大学招生章程

湖南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

湖南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如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南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湖南大学,部标代码为10532,英文名称为“Hunan University”。

第三条、学校为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双一流”建设高校,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学校位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省会长沙市,南校区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麓山门(邮政编码:410082);财院校区地址:长沙市岳麓区石佳冲路109号(邮政编码:410006)。

第五条、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类别有:统招录取、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强基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新疆协作计划、澳门保送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台湾学测生、通过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入学考试录取学生。

湖南大学简介

湖南大学办学起源于公元976年创办的岳麓书院,1903年改制为湖南高等学堂,1926年定名省立湖南大学,1937年成为国民政府第15所国立大学;1950年由毛泽东亲笔题写校名。1953年全国院系调整中更名为中南土木建筑学院,1959年恢复湖南大学校名。

截至2023年3月,学校校园占地面积241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134万平方米,有藏书763.4万册;设有27个学院,开设78个本科专业;拥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8个、一级学科博士点30个、一级学科硕士点37个、专业学位授权类别2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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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天津大学专科的学费是多少 天津大学2006年招生章程 2006-04-10 天津大学2006年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有关条款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条学校校名为天津大学,注册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学校代

2023-08-30 10:09:34